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异103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原案申请执行人***与原案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辽12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1202执60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称,请求解除对铁岭银行站前支行账户01×××59冻结,将该笔资金原路退回。事实与理由: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中央国务院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辽宁省政府“重点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在资金拨付上属于中央补助资金,系专项资金。我公司作为承包单位,雇佣大量农民工进行施工。现我公司收到铁岭市德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行铁岭新区支行0712002629200051455)支付的款项3650000元整,该项目是清河发电、东北电力、辽宁华电、中国联通、国家供电、中国邮政、东盛仓储等7户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部分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6)448)规定,如若在国家清算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中央财政扣回补助资金,省财政相应扣减各市补助资金。为了积极推进“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恳请贵院解除对铁岭银行站前支行账户01×××59冻结,将该笔资金原路退回。

经审查查明,原案申请执行人***与原案被执行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以(2021)辽1202执601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以(2021)辽1202执6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了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铁岭商业银行01×××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71173.25元。

本院认为,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系轮候冻结,本案对案涉账户的冻结尚未生效。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案涉账户的冻结,该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