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81民初1280号
原告: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铁岭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4年11月26日原告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