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308号
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
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雪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