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086号
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68121X3。
法定代表人:靳磊。
被告:***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74837357B。
法定代表人:徐朋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2月26日,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