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581执5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3868121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1364390X。
法定代表人付博佳。
申请执行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案件的管理和财产快速处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22)闽0581执259号一案中执行,待财产处置变现后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