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10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采石,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div>
法定代表人:邵阳。
本院受理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2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因被申请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已还款,申请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作出(2022)辽0203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现申请人大连邦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2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