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10甲1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采石,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十六区前进路(前进西街)。
法定代表人:买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2887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4,132.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