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9736号
原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原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西热尼阿依·依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