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5841号
原告:石河子市华成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大庙村273栋平房。
法定代表人:朱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宽,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市华成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河子市华成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洪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