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2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银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尹亚南,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6,418.7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46.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胡马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