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叶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合沙提哈那提,男,1989年2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色尔克江叶斯尔汗,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色尔克江叶斯尔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33,5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执行标的额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李 丽 军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阿 克 力白克阿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