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顾里木图109号。
法定代表人:叶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合沙提哈那提,男,1989年2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哈米提汗,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特174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5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 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克力白克阿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