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图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H6-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上诉人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