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325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屹立。
委托代理人杨金才,男。
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裁定冻结查封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3,158.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3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陆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