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0879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