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3421号
申请执行人应和水,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63038498-5。
法定代表人***。
关于应和水与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7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豫民申566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91执13421号案件的执行。
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