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应和水、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3421号 申请执行人应和水,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63038498-5。 法定代表人***。 关于应和水与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7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豫民申566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91执13421号案件的执行。 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