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20650号 原告: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7,640元;不支付被告就业补助金13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江西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行业劳动合同书》。2019年7月31日,被告工伤。后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640元、就业补助金136,000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认定被告系与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由江西省南昌市行政部门作出,且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系经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便于劳动者及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本案当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祝 杨 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