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5日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赣劳人仲字[2020]第447号仲裁裁决书,因上海殷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已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20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故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褚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