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433号
申请人:济宁市鲁西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09277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瑞宏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八里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6085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瑞宏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4月16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瑞宏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