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互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湘1023执2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终止(2021)湘1023执246号查封裁定书的执行,即解除对该批设备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称:2016年6月,集团公司从赵高武、唐辉处购买了一套二手空分设备,后存放于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换热公司)厂区内,换热公司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载明的制造地址,集团公司购买设备存放于换热公司厂区内是为了便于后期的改造和翻修。因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涉诉,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集团公司所有的上述设备作出了查封和拍卖裁定。该批设备存放于厂区内的公共位置,执行人员仅依据股份公司员工的指认,未核实设备归属情况,系查封错误,且执行行为严重不当,已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批设备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湘1023执2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102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1)湘1023执2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8.946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果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厂区××,指定被执行人保管。因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478.9468万元(迟延履行另计)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1023执2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空分设备一套。
另查明:异议人集团公司与案外人赵高武、唐辉于2016年6月9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主要约定集团公司从案外人赵高武、唐辉处购买二手空分装置一套,总金额为850万元。换热公司、股份公司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标的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集团公司主张查封的执行标的物归其所有是否成立,进而能否因此排除本案执行。经查,本院对该执行标的的查封措施,系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且股份公司负责合同签订的员工也同时指认该标的物是其公司为申请人生产的。集团公司在本案执行标的被查封后,向本院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换热公司所在厂区注册公司等证据,缺乏标的同一性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购买的二手设备正是本院查封的空分设备。经本院释明,集团公司亦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被查封的空分设备系其公司所有。
综上所述,异议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曹全胜
审 判 员  曹世华
审 判 员  曹 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利兵
代理书记员  李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