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4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
法定代表人:万君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办仙桃大道南侧***幢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办仙桃大道南侧***A幢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9004民初37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万元,并支付利息;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南侧***1单元1层101号房屋和1单元1层10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虽发现少量存款,但远不足以偿付所欠债务,另查明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别华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