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9004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大道2A号。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办仙桃大道南侧***幢13楼。
被执行人: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办仙桃大道南侧***A幢13楼。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教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仙桃市怡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9004执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敖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