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破申20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中市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兆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柱公司)系列案件中查明,中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申请人***称,因中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请求对该公司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柱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23万元,登记机关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申请执行的本金总额达7349252.26元,经执行后无法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偿清偿到期债务,经本院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吴堂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