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4某某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中市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兆林,该单位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李如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