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生活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雅生活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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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734号
原告:浙江**帅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永庆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044255090。
法定代表人:殷根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朱黄佳,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生活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天兴罗斯福国际大厦1408号(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1369F。
法定代表人:周红。
原告浙江**帅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雅生活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浙江**帅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浙江**帅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