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620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娇,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天兴罗斯福国际大厦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1369F。
法定代表人:周红。
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大连热力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连保税区北良港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3114973687。
法定代表人:王国帅。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大连热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景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