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2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l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语眉,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1066858E,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琼0271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预付装修款177550元及利息(以1775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0年8月1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90元,由被告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告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告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告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0。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    秀    柏
审判员 初    美    超
审判员 王    大    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莎棋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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