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语眉,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磊,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1066858E,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预付装修款177550元及利息(以1775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0年11月1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9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8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邢孔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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