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7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监狱。
被告:***,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李春平,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春平、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春霞
审 判 员 王春峰
人民陪审员 崔力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