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女,l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11066858E,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预付装修款177100元及利息(以1771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承办人共有以大庆市瑞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19宗,19宗案件均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被授权由其所在的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代收案款,案号为(2020)琼0271执280-298号,标的额共计4431940元(不含利息),本院统一以案号(2020)琼0271执280号作出划拨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99元至案款账户,本院又按照各权利人的债权比例,统一将案款支付给了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并将各案应得案款明细送达了委托代理人,目前,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收到案款723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对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637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  初美超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