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柏玲、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监16号
原审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惠泽路**能达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汉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楠,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原审被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星商厦第**/div>
法定代表人:曹汉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明生,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原审被告:陈美兰,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原审被告:陈嵘,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原审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陈美兰、陈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苏0691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徐 娟
审判员 陈 婷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