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女,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住南通市开发区。
关于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市政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星湖市政工程公司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偿还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11310元;该款项中未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星湖市政工程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2457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至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名下有位于南通市开发区通富路东、科兴路南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且有若干其他案件的在先查封。2019年6月6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致函本院,因该院处理的案件对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要求本院将上述不动产处置权移交该院,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回函将上述不动产处置权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3、涉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执行过程中,有部分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破产,本院已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已就本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对于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星湖市政公司未能追偿的部分由***、***、**各承担四分之一。现星湖市政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也已申报债权,其最终受偿金额需待破产清算后才能确定,故目前尚无法确认***、***、**各自应承担多少还款责任。2019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中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星湖市政公司已破产清算,其已申报债权,待破产清算后就未能追偿的部分再向***、***、**主张各自的份额,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不动产设有抵押,且已交其他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在外有工程款、股权,但均有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工程款因审计未结束等原因无法确认数额,亦无法支付。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对于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星湖市政破产清算后确定其受偿金额,后在其未能受偿的部分再向***、***、**主张各自的还款责任,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