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356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张长青,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萍,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84元,减半收取23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