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370号
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汉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石忠,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被告:陈嵘,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第三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诉讼代理人: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青,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萍,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该所业务助理。
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嵘,第三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106元,减半收取19053元,由原告南通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