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257号
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路103号科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91064W。
法定代表人:宋化家,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教商总部广场C座16层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519Q。
法定代表人:杨邦凯,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龙湖开发区龙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0003083753U。
法定代表人:宋伟,主任。
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