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637号
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路103号科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91064W。
法定代表人:宋化家,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17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519Q。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39292667。
法定代表人:顾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胜,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宾
审 判 员  宋兴彬
人民陪审员  谢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