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5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港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91064W。
法定代表人:宋化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银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建设大厦东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787287206。
法定代表人:赵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550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执行员 李 群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