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新都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02财保40号 申请人: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港口路科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91064W。 法定代表人:宋化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宿州市新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水木清华小区19#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810699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新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新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