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5民初351号之一
原告: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云州街7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140202MAOJWCP35B(2-1)。
法定代表人:张扩忠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杨某,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有道诚铸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永泰南路西侧桐城中央综合商务楼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2MAOJM80X6G。
法定代表人:胡文伟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李某1,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李某2,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7610130317,现住大同市云冈区旺盛家园3号楼3单元7号,现住大同市,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原告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有道诚铸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计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00元,由原告大同瑞铖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振 宇
人民陪审员 白志高
人民陪审员 谢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