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475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中小企业城25栋西2楼。
法定代表人:夏文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胡爱萍、宗小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
审 判 长 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邓旭涛
书 记 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