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4789号之一
原告:***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武汉保利城K1地块**********房。
法定代表人:夏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乾圃,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罗田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固公司)诉被告张利锋、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8日,原告利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锋的起诉,本院作出(2020)鄂0106民初4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利固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利锋的起诉。2020年10月28日,本院通知原告利固公司在接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1063元,但原告利固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交费。原告利固公司不按通知时间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萍
人民陪审员 孙 圌
人民陪审员 张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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