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异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场广场B座1303,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7440300695562615G。
法定代表人:李玉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青,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怡佳,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25层04.05单元,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300582737394N。
法定代表人:戴思嘉。
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08房间,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200007940984242。
法定代表人:戴思嘉。
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9)粤0305执619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依法追加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悦秋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