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场广场**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2615G。
法定代表人:李玉岚。
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0984242。
法定代表人:戴思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6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69261.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控制措施:一、已冻结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811140101270029×××01账户内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1月2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114.51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569261.66元,期限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二、已冻结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天津浦泰支行77×××74账户内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5月31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00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569261.66元,期限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三、已冻结被执行人**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4114.51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张斯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薛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