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晓风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7民初2084号

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业广场**1303。

法定代表人:李玉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青,该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东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繁花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文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东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按原告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通知,通知原告向人民法院报交纳公告费用,但邮件被退回,后本院又按原告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通知,通知原告向人民法院报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并提供交费凭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规定交纳其它诉讼费用。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永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