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903号
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银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苓,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业广场(民治商贸广场)B1303。
法定代表人:李玉岚,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开关二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