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575号
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七星商业广场B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宝睿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星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睿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12月5日,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伟明
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
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鲁松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