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晓风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民初7537号
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场广场B座1303,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300695562615G。
法定代表人:李玉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青,湖南省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0984242。
法定代表人:戴思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青,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设备采购、工程款项共计571606.94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共计225716.95元(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实际计至付清款项之日至);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并履行了《天虹总部大厦蓄冰空调分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工程分包合同》。同时,被告与案外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等签订并履行了《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截至目前,原告对上述所有合同及增项工程,设备等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共拖欠原告设备采购、工程款项共计781367.06元,之后经原告催收,2017年1月25日,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并未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共计581367.06元: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是被告均置之不理,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方同意按照当时的约定合同支付设备采购款、工程款581367.06元,扣除2%的管理费,应付561832.89元。我方同意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8475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与被告(承包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方)签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合同”)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包人为中建三局,承包人为被告,工程名称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8500000元。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中建三局,承包人为被告,工程名称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合同总价3200000元。
2013年9月29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发包人为被告,承包人为原告,工程名称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工程,合同总价3200000元;建设方根据每月核定已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当累计付款至合同总价的75%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收到建设工程款后按照比例支付给承包方;待本工程竣工经建设方、发包方、监理等部门验收调试合格,并通过暖通验收后,建设方、发包方进行结算,由建设方向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后发包人按照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结算总价的10%作为维修保证金,维修保证期满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后,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付款申请函后10日内承包方支付10%的维修保证金,该工程维修保养保证期为两年等。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天虹总部大厦蓄冰空调分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500000元等。
被告分别于2014年的7月15日、9月5日、10月9日、12月10日向原告转款500000元、1229605.65元、3000000元、1300000元,共计6029605.65元。
2016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6年2月1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2014.16元,否则按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等。
原告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款项申请函、工程价款支付申请表、催款函等拟证明被告支付原告款项200000元后,还拖欠原告设备采购、工程款581367.06元。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现拖欠原告设备采购、工程款571682.89元。原告表示愿意在其主张的款项中扣除2.5%的管理费,并同意从2016年3月1日起以571682.89元为基数开始计算滞纳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涉案的《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冰蓄冷空调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和《天虹总部大厦蓄冰空调分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设备采购、工程款571682.89元,并表示愿意支付,故本院对于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设备采购、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滞纳金双方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鉴于本案原告愿意在其主张的款项中扣除2.5%的管理费,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在本案中将原告应付的管理费予以扣除,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设备采购、工程款共计557390.82元和滞纳金,滞纳金以571682.8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3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工程款共计557390.82元和滞纳金(滞纳金以571682.8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3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晓风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0.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湘
人民陪审员 张 和
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珍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