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执复12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小琴,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85,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蔡陈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军,局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执2604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系其意思自治,无违反法律法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建飞
审判员 刘 瑜
审判员 陈新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