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2426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蔡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琴,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