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12某某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91民初261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蔡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泉,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沙豪,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98元,减半收取53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于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娟